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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6-13   字号:【 】   阅读次数: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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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下简称招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招聘工作组织,其成员可由本部门或用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招聘方案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公布成绩;
    (七)考核;
    (八)身体检查;
    (九)根据考试、考核和体验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十)公示招聘结果;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根据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的;
    (二)具有与岗位相一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
    (四)符合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
    (六)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聘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进行岗位交流或竞争上岗的。

    第三章 招聘方案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招聘方案,经同级编制部门同意用编、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时限)、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

    第四章 报名和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可以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或现场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每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没有形成竞争比例时,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报名时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接受其报名。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技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需要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对各类应聘人员的笔试内容应各有侧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内容,应以实际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为主;工勤岗位的笔试内容,应以实际岗位所需的操作理论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为主。笔试成绩应设定及格分数线。
    第二十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确定的最后一个人选笔试成绩并列的,均参加面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负责招聘部门组织面试小组实施。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等方法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面试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计算,具体权重比例由组织考试部门在制定招聘方案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可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招聘提供服务。

    第五章 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四条 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对象用人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负责招聘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由此产生的招聘职位空缺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第六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 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完备用人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在职的拟聘用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招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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