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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意见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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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办法,提高各类人员素质,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竞争聘用制度,进一步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渠道,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在事业单位逐步形成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结构调整,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为。
二、范围对象
(一)全市各类财政拨款的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在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范围内,从本单位以外聘用一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时,应进入人才市场,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资格或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因工作特殊需要且本人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政策性安置、干部轮岗交流以及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以考核为主。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三、招聘程序
(一)拟定招聘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并拟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数量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科目和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情况等。
(二)发布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要求,制定《招聘公告》,并于报名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县(市)、区以上人才市场公开发布,公开招聘岗位、人数、条件、方式等。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及资格审查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者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年龄等资格条件,对已实行职业(执业、从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执业、从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招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竞聘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应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确定考试内容,实行分类考试。原则上招聘行政管理岗位人员以测试公共基础知识为主,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测试专业水平能力为主,招聘技工和普通工岗位人员根据行业特点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可由单位组织,也可委托人事考试机构组织。
(五)考核。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具体承担。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法纪观念、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以及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等。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到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常规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聘用通知书》,然后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管理
(一)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的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督、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也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原则上应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三)实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改革。各级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及时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招聘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聘的应报请人事部门批准。对不按规定擅自进人的,各级编制部门不予核定编制,政府人事部门不予鉴证聘用合同,不予核定工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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