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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6-13   字号:【 】   阅读次数: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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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新进人员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指标内,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市直及各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指导、监督下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也可随同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第五条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特殊岗位需要作专门测试的人员,可简化招聘考试程序。

    第二章招聘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招聘对象在职人员和社会非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招聘条件
    (一) 基本资格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4、报考管理职位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位年龄可适当放宽;5、身体健康。
    (二)限定资格条件除符合上述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用人单位限定的其它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学位、专业、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拟聘职位要求具备的能力素质等)。

    第三章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八条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测试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总分为100分,也可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位需要简化笔试内容。专业测试内容为报考专业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力,满分为100分。笔试和专业测试后按总分多少依次排序,一般情况下按聘用职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情境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政策思想认识水平、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理解及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与稳定性、知识面、专业理论知识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笔试、专业测试和面试3:3:4权重合成,按1:1的比例进入体检。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适当增加专业成绩的比重。
    第九条体检和考核体检由用人主管部门负责在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体检有关要求执行。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体检、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在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合格人选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或委托主管部门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经考试、考核、体检、公示无疑义的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审批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审批表》及聘用报告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发给《考试合格通知书》和《落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聘用资格,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二)编制全市招聘计划,制定考试聘用工作方案;(三)按有关程序发布招聘公告或通知;(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五)组织笔试和专业测试;(六)组织面试;(七)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八)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九)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十)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申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数、空编数、拟聘人数、拟聘职位名称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申报。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核准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和方案;(二)编制年度招聘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发布招聘公告;(三)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四)负责笔试的出题、批卷及组织工作;(五)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专业测试和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工作,并办理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招聘资格条件及限定资格条件,并负责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申报。(二)参与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三)负责专业测试的出题、批卷及组织工作;(四)制定所属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方案;(五)组织面试、体检的具体实施;(六)组织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和拟聘人员的聘用等工作。(七)受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委托,承担一些特定职位招考的组织和考试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制定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二)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面试、专业测试及体检工作;(三)与主管部门共同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四)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落编、合同鉴证、人事代理、工资等手续。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在招聘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把聘用审批关。要增强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招聘计划、资格条件、办法、程序和招聘结果。招聘工作要在纪检部门参与下进行,并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人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所属各部门分类实施的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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