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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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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在本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及涉密岗位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面向社会,以科学的人才观选人用人;
(二)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方式
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或考核。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初级岗位人员,应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招聘中高级岗位人员,应采用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可以采用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符合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人才;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
(五)按管理权限,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六)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七)公示;
(八)与受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入编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
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政策;负责全区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对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计划、方案和结果进行备案。各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本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和本系统招聘岗位专业标准的制定,并与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规范的、相对稳定的招聘制度;要成立与公开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组织,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聘用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调动的人员除外),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自成体系的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现行规定办理,单位缴费部分按“分级负责,原单位性质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的办法,各负其责。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设立单独的基金专户和收支帐户,并核定编制,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管理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其退休养老方式与本单位原在编人员相同。
第九条 纪律
(一)回避。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者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招聘工作中,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三)违纪处理。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下达增人计划、不予办理工资手续,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严格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从严处罚。
第十条 附则
(一)各市、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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