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考试资讯>政策法规>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执行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察细则》),并明确2008年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察将执行新的规定。《考察细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依法规范的原则。《考察细则》明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考虑到考察是一项操作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对考察工作程序、工作方式、考察标准、纪律要求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考察细则》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一些情形,要求有相关部门查处或认定的依据,并规定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有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三、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在考察纪律中规定考察组成员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二是对经考察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把原考察结论 “不合格”改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以体现对报考人员的尊重,尽量减少对报考人员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影响;三是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四是对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细则》规定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但考虑到全省公务员招考有一个总体时间安排,《考察细则》又明确,自考察期满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结束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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