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考试资讯>政策法规> 2008年山西省招考公务员政策问答●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2007年中央机关和我省各级机关招考时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其中,“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08年7月,报考者在基层工作累计时间为两年。
●考试内容
考试包括笔试、专业测试(根据招考部门要求安排)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有关内容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成绩计算及录用
笔试、专业测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依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40%,不进行专业测试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按照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由高分到低分排列顺序,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选,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通知。体能测试结束后,从合格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名额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考试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省人事厅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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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10-1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10-12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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