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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公告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7-21   字号:【 】   阅读次数: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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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8年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省监狱劳教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全省监狱劳教机关共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601名,其中:省属监狱机关招考500名,省属劳教机关招考69名,市属监狱机关招考32名(具体情况详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布的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表)。根据国家和省招考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男性30周岁以下(1990年7月26日至1978年7月26日期间出生)、女性28周岁以下(1990年7月26日至1980年7月26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本科以上,详见招考公告)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2、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3、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旧标准1.0);

      4、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其它有关问题

      1、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不进行体能测试。考生必须符合报考条件中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方能报考。

      2、体检。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对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3、考察。用人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考察小组要查阅报考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要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4、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等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辽宁省各级机关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任法院书记员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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