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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常识指导--紧急避险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7-01   字号:【 】   阅读次数: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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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过当的条件不同。
    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二)注意紧急避险的法条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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