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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指导--合伙企业的设立
- 编辑:为爱而考 发布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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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为此合伙企业法第8条作了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一方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法出了新法
分为了无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
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2006年最新版)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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